贺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