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二)不查验《婚育证明》给予办理相关证照的;(三)不为举报人保密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五)具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