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房主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医疗、保健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