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实施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五)征收水资源费及相关费用;(六)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