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