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