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