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科普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科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