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