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省人民检察院;(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