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检察院;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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