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为育龄流动人口:(一)离开户籍所在城市市区或者乡镇;(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