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国家备案的预算和批复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