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国家备案的预算和批复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