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五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检查,也可以进行专项的审查、稽核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