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发展文化旅游、山水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本省区域开发、市政项目或者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的开发和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