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让、转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法定形式,依法有偿出让、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让方、转让方以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