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区(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审批前,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