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个旧金湖管理条例
(2001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水域管理区:东至金湖东路,西至金湖西路,南至金湖南路,北至金湖西路交汇处0.7平方公里的金湖水域和环湖游览道、绿化地及其附属设施。
径流保护区:以金湖为中心,东至老阴山山顶,南至牛坝荒尾矿库北坝,西至土地塘面山,北至八号洞面山金湖28.6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
金湖水域及径流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金湖水质按国家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GHZD1—1999)标准执行。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金湖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
(三)制定金湖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金湖水体水质监测,水量调度,合理控制水位;
(五)负责金湖的日常防汛工作;
(六)行使金湖水域管理区内的行政处罚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金湖径流保护区内的护林造林、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防止环境污染等进行管理;
(八)办理个旧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金湖游览道应当绿化、美化,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新建的建筑物应以公共建筑为主,绿化率不得低于30%。
负责对取水申请、审核和批准的机关,应当分别在1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
径流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交纳的,每日按欠交金额的2%追缴滞纳金。
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费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排水管网设施的修建及金湖的综合治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各单位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工业废水必须由排污企业经过处理,并经个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个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确属特殊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个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施工中,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一)渔业养殖和捕捞;
(二)航行燃油机动船;
(三)在金湖航行的船只向湖内排放污水、污物;
(四)围湖、填湖;
(五)向金湖水体倾倒各种垃圾和废弃物;
(六)毁损环湖游览道、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七)非金湖管理工作车辆在环湖游览道上行驶;
(八)放养家畜、家禽。
(一)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放尾矿、矿渣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盗伐滥伐林木和猎捕野生动物,在林区内生火野炊;
(四)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种地;
(五)开山、采石、取沙。
(一)保护金湖水质,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金湖径流区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综合整治和合理利用金湖水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在金湖防汛、抗洪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一)擅自从金湖取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金湖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责令其停止排放。排放生活污水的,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排放工业废水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金湖内从事渔业养殖和捕捞活动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金湖内航行燃油机动船的,没收其船只,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金湖航行的船只向湖内排放污水、污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围湖、填湖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金湖内倾倒各种垃圾和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毁损环湖游览道,破坏花草树木以及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环湖游览道行驶车辆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放养家畜、家禽的,除没收外,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项规定的,由个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个旧市林业、土地、矿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