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金湖水质,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金湖径流区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综合整治和合理利用金湖水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在金湖防汛、抗洪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