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国有供水单位吸收社会资本,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