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