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