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