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保护;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者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责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立即组织抢修保护。抢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