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历史风貌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保护;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者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责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立即组织抢修保护。抢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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