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改建、重建和迁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