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重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确认无法修缮复原且具有重建价值后,所有人将重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重建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