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责任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