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执法违法责任,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的政府常务会及委(办、局)务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