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 执法违法责任区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下级执法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执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的,下级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办人均应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