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