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