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后,应当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指出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