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和审议中的意见作出有关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