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Article 16In force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