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禁止销售、出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