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