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有关工作。

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