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承担具体工作。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有关工作。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