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Article 3Repealed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承担具体工作。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有关工作。Regulatory Decis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