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