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督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法规性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