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