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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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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