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概(预)算以及综合验收等文件和资料;
(二)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三)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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