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三条有效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