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