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二条有效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