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是指:(一)以房地产抵债;(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