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