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