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