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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